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01號原告 徐鮮花 被告 徐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維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