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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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聲請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