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萬82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3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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