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冠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安 即安好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