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環遊世界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正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社區建物即新北市○○區○○路○○○號20樓之1、之2號所有權人,應給付108年1月20日至109年9月20日間之管理費。惟查該建物於109年2月12日登記之所有權人已非債務人,本院於109年10月27日命債權人提出建物之異動索引以釋明債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惟債權人迄未提出。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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