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18號上訴人 高銘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武義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