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53號聲請人 細川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細川豊為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管理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10
8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影本、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278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24號全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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