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119號120號121號122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告 莊子珍
陳清泉 李德緯 許富來 陳淑芬 (更名前 陳淑惠 ) 趙福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附民字第11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直青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