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債權人 蘇麗珠 債權人 張惠珍 上列債權人蘇麗珠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林何採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麗珠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買方為 曹昌相 、張惠珍,請釋明債權人蘇麗珠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