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胡家文 被告 賴宣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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