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債權人 邱炳琦 上列債權人邱炳琦因與債務人 林文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炳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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