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債權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林正雄因與債務人 鐘坤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正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載之利息,然而狀內並無提示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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