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債權人 李永誠 上列債權人李永誠因與債務人 張心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永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如為借款,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如為票據關係,請更正自退票日請求利息。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