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易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易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7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易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陳易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易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9至12之罪,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易正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17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3年2月,嗣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部分仍處以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11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陳易正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計3罪)│(計2罪)│(計3罪)│├──────┼─────────┼─────────┼─────────┤│犯罪日期│101.04.17│101.04.17│101.08.22│││101.04.30│101.05.17│101.10.03│││101.05.17││101.10.2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62、163號│偵緝字第162、163號│偵字第2900、3169、│││││33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43│101年度訴字第2743│102年度訴字第217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102.02.2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43│101年度訴字第2743│102年度訴字第217號││決││號│號│││├────┼─────────┼─────────┼─────────┤││判決確定│101.12.28│101.12.28│102.03.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86號│字第1386號│字第3503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計3罪)│││├──────┼─────────┼─────────┼─────────┤│犯罪日期│101.08.23│101.10.26│101.10.25│││101.10.03│││││101.10.31零時3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00、3169、│偵字第1180號│偵字第1180號│││33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7號│102年度訴字第1293│102年度訴字第1293││審│││號│號││├────┼─────────┼─────────┼─────────┤││判決日期│102.02.27│102.07.23│102.07.2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7號│102年度訴字第1293│102年度訴字第1293│││││號│號││├────┼─────────┼─────────┼─────────┤││判決確定│102.03.15│102.08.12│102.08.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03號│字第9137號│字第9137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101.11.26│101.11.24│101.10.3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75號│偵字第575號│字第2599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748│102年度訴字第1748│101年度訴字第3033││審││號│號│號、102年度訴字第││││││309、962號││├────┼─────────┼─────────┼─────────┤││判決日期│102.09.12│102.09.12│102.08.2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748│102年度訴字第1748│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號│號、102年度訴字第││││││309、962號││├────┼─────────┼─────────┼─────────┤││判決確定│102.09.30│102.09.30│102.11.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705號│字第11705號│字第13064號││├─────────┴─────────┴─────────┤││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計15罪)│(計2罪)│(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整)│├──────┼──────────┼──────────┼──────────┤│犯罪日期│101.07.08、101.07.09│101.11.10│101.10.04~101.10.05│││101.10.13、│101.11.15││││101.11.02(2次)、│││││101.10.30(2次)、│││││101.11.03、101.11.01│││││101.11.05、101.11.06│││││101.11.11(2次)、│││││101.11.08、101.11.0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5992號等│第25992號等│第2401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審││、102年度訴字第309、│、102年度訴字第309、│││││962號│962號│││├────┼──────────┼──────────┼──────────┤││判決日期│102.08.27│102.08.27│103.03.2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11││││、102年度訴字第309、│、102年度訴字第309、│號││││962號│962號│││├────┼──────────┼──────────┼──────────┤││判決確定│102.11.11│102.11.11│103.06.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13064號(編號1至11所示│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第103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