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148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怡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賴怡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1日│103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7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88號│103年度訴字第14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2日│103年12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88號│103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25日│103年12月29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緝字第1371號。│104年度執字第1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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