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旺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旺生因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林旺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至│103年1月18日至│││103年7月12日│103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速偵字第19322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370號│103年度豐簡字第5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370號│103年度豐簡字第5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9日│103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769號(已執畢)│471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