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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