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鴻智 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