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475號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並附繕本3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