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王敏芬 債務人 蔡文隆
蔡明忠
一、債務人蔡文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4,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蔡明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394,908元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1.44%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1.69%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815%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