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鄭云英 相對人 陳明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二一)閩0一民終二三六六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云英與相對人陳明倉原係夫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1民終2366號民事判決准許兩人離婚,該判決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裁定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上揭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兩岸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足生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故離婚之訴為形成之訴,法院為離婚之判決,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前,形成力尚未發生,至判決確定時即生形成力,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故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除該確定裁判之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為該確定裁判形成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應認亦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抗字第188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1民終2366號民事判決、(2021)閩01民終2366號生效證明書及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2022)閩玉融證字第3940號、第3941號公證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有該基金會(111)核字第032457號、第032458號證明附卷足考,堪認為真實。另衡酌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離婚所為之終局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規定。而觀諸判決理由指出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感情不和,於2016年向前案一審法院起訴離婚,前案一審法院判決不准予離婚後,聲請人又於2018年提起本案離婚訴訟,可以認定兩造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准予兩造離婚是合法正確的,本院予以支持等節,經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精神相符,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綜上,揆諸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系爭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