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6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0○0號號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不服本訴駁回離婚之訴及不服准許反請求原告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訟標的不同);又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420元(計算式:4,500元+4,500+9,420元=18,420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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