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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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洪志達
徐浩偉 杜玉賢 袁鏘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告 糠愷峰
游翔任 何丞右 陳麒安 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徐浩偉、杜玉賢、袁鏘閔係本件合夥人之證據,並說明被告何丞右是否亦為本件合夥人及其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087 號裁定(111.10.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8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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