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停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62號聲請人 唐梅英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