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 葛興光 被上訴人 張桂元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葛興光、張桂元被訴101年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判決判處被上訴人2人無罪,駁回該2人部分之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提起上訴後,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第50號判決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2人有罪。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上訴人2人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