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 張宸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和復 、 張曼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