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劉懿嫻 律師
劉振瑋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陳潼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8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
103年度重上字第148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辯稱只要聲請人知悉通達公司假交易之事實,系爭授信契約即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核屬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惟該期日筆錄對相對人所為上開陳述漏未記載,為釐清前揭重要爭點,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8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