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堃祐 即 黃崴騰
黃温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清德
黃于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視為於104年9月24日已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