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欽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關於「11」之記載應更正為「17」。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被告楊欽治係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1年7月17日繫屬於本院,當日經本院訊問後予以羈押在案,是其「羈押期間起算日」應自101年7月17日起算甚為明確,業經本院當庭諭知,且押票日期亦載明為「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無誤,惟「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阿拉伯數字卻將7月「17」日誤繕為7月「11」日,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