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林義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林義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林義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
5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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