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林仕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喬木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拆
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祭祀公業林應候」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應受送達之處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然並未表
明相對人「祭祀公業林應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
之處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示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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