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776號
原   告  潘安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被   告  董貴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5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5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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