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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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青芸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子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萬6,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