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勳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25,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
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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