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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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楊雅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於聲請人於114年5月16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之年齡為57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平均餘命為24.4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併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繳納1,5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1,500元,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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