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臺北市○○區市○段0○段00000○號之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
二、應提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就上開建物於民國108年12月
24日收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全卷(含遺產分割協議書
及繼承系統表)。
三、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訴之聲明記載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