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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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9號

原告 劉燕鴻

被告蒂鑽石材晶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8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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