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肆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折合銀元玖佰肆拾捌萬叁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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