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號選任辯護人呂傳勝律師
呂丹琪 律師被告庚○○
國民丙○○
國民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戊○○原名 林金增
國民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乙○○
國民丁○○
國民辛○○
國民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己○○
國民選任辯護人 邱國旺 律師
林大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0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