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626號聲請人 張昇明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劉美玲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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