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一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一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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