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6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蕙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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