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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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2號
原   告  鄔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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