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原   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呂泰
被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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