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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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簡阿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簡阿義│永豐銀行南│106年9月15日│313,500元│0000000│無││││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