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十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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