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第十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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