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記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侵入某公司內,既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竊盜未遂之罪,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前開竊盜未遂罪嫌,無非以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與被害人乙○○供述情節相符,且有卷附照片六幀為其論據。
三、經查:被告於警訊中供稱伊侵入竹北新中正路三八號全球影音光碟店內,還沒有竊取到即被查獲。被害人於本院亦供稱當時伊在店內盤點,發現後面有聲,去察看後發現有人撬門,伊叫人報警,被告一進來,伊即將被告制服。亦即被告係以侵入他人之建築物作為竊盜之方法行為,而被告一進入屋內即為被害人制服,僅實施方法行為,並未著手於竊盜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是本件尚不得以竊盜罪相繩。被告所為僅係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無故侵入他人之建築物犯行,惟此部分並未據告訴。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前開竊盜犯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麗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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