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之指訴。
(三)新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天主教湖口仁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