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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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上訴人 林好金 被上訴人 劉奇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200000+3333×12×10=5999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